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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10-07-27 11:01:10 打印 字号: | |

      【法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权限的取得和范围】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附: 理人权利与义务】

责任编辑:合浦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