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结合我院相关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则:
一、收退费时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我院在立案登记7天内,及时通知当事人交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案件审结后,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二、诉讼费收退费范围
1.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减少部分的相应诉讼费予以退还。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3.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4.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5.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6.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对“胜诉先退”所形成的应由败诉方交纳的诉讼费,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通知败诉方交纳诉讼费;败诉方拒不交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将有关材料和生效法律文书移交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执行部门执行。
三、网上收退费工作流程
网上收退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诉讼缴费
1.当事人根据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及回执,通过 “广西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广西移动微法院”缴费,也可通过诉讼服务大厅窗口微信、支付宝、刷卡缴费或转账缴费。
2.缴费完毕的,及时交回相关缴费凭证。
诉讼退费
1.当事人通过 “广西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 提交退费申请;承办法官当日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经相关领导审批后,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和诉讼费管理系统将退费信息推送至财务部门,同时向当事人推送同意退费通知。
2.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持相关材料到法院财务窗口办理退费业务。
3.财务人员当场对网上退费信息进行审核,办理收退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