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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法院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作者:合浦法院  发布时间:2020-08-21 13:08:02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破产制度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破产保障,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提高管理人积极性,依托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机制,结合我县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是指按规定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案件费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和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破产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法院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

取的资金(提取比例及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条  破产援助资金,只用于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的破产案件或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第六条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可用于支付破产案件中产生的下列费用和补助: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管理人先行垫付的相关破产费用;

(四)档案保管费用;

(五)其他必要的破产费用开支。

第七条 下列破产案件或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债务人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但有利害关系人垫

付破产费用超过10万元的破产案件;

(二)债务人财产虽然少于10万元,但足以支付破产费

用的破产案件;

(三)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虽少于10万元,但足以

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超过10万元或者债务人财产和利害关

系人垫付破产费用合计超过10万元的破产案件;

(五)管理人存在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破产

案件。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管理人提交援助资金申请时,应向法院同时提交其依法全面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获得法院合法履职评价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提出申请的时间为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清算或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  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具有援助性质,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原则上每件案件不超过3万元,复杂案件不超过5万元,对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前述标准明显过低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最高总报酬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成立破产专项资金审批小组,专门负责对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管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支付破产费用援助资金补偿管理人报酬时,

由管理人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员或合议庭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员或合议庭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和工作量,在5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破产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查决定。管理人报酬的补偿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支付补偿管理人报酬以外的其他破产费用,由管理人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员或合议庭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费用证据,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员或合议庭据实予以审定后,报破产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发放后,应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监管,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依据相关程序报请建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浦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黄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