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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法院关于罪犯陈绍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09-20 17:35:36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桂0521刑初69 

 

罪犯陈绍培,男,1949516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490516151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合浦县西场镇五浪江村委会柴头坑村十七队3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33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314日作出(2024)桂0521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陈绍培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陈绍培于2024424日以其患高血压3级、高血压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罪犯陈绍培所患高血压病至诊断检查当日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所列严重疾病范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绍培暂予监外执行。



合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十


 
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柔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