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桂0521刑初69号
罪犯陈绍培,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490516151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合浦县西场镇五浪江村委会柴头坑村十七队3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3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年2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4)桂0521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陈绍培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陈绍培于2024年4月24日以其患高血压3级、高血压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罪犯陈绍培所患高血压病至诊断检查当日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所列严重疾病范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绍培暂予监外执行。
合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